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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