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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高引平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高**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按照约定每月还1500元至2019年还清,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借款事实不存在,原告提供的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每月偿还1500元,借款约定到2019年还清,现尚未到期,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另外2014年2月15日,我已偿还原告10000元,应当予以扣除,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写下借条一支,内容为“今借到赵**现金伍万元整(50000),定于2019年还清,高引平,2014年1月10日”。2014年2月15日,原告又向被告出具收据一支,内容为“今收到高引平壹万元,收款人赵**,2014年2月15日。”之后,双方因借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支,被告提供的收据复印件一支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与辩解在案为凭,经本院查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对原告所持借条无异议,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9年,现债权尚未到期,故原告可待债权到期后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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