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孙*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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