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靳**、翟**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对被告靳**、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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