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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宜诉被告雷**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宜诉称,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因资金周转原因,于1998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港币150万元,承诺在2001年10月30日归还,并出具了收据。但被告未按约还款,故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雷**归还借款港币150万元,如不能归还则以房产作价抵偿。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雷**确认尚欠原告邓**借款港币150万元。被告雷**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法华镇路123弄3号2001室及75号车位抵偿上述借款,房产过户手续应在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办理。

二、如上述房产过户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则被告雷**应立即归还原告邓**借款港币150万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60元由原告邓**负担(原告已预交);

四、其它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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