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海市南桂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海市**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人民币55,005元。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原告李**诉被告孙**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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