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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总公司与上海银**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海市南桂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海市**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人民币55,005元。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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