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臧**、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了原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臧浩然、唐**、李**、李**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原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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