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了原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臧浩然、唐**、李**、李**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原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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