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9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0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