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诉被告朱**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本院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沣惠路信用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