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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