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天**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制片厂、李**、陕西省文化厅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天**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21.5元,由原告陕西**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