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杨**与被告西安**学研究所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杨**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2014)莲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何保诉被告赵**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莲民三初字第01020号王**、党弋诉强玉慧、被告西安市本研进口汽车修理厂借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海*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西安新**任公司诉被告僧永刚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西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董XX借款纠纷一案
原告廉XX与被告刘XX、刘XX返还借款纠纷一案
陆*与于**、李*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