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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杨**与被告西安**学研究所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杨**与被告西安**学研究所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杨**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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