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董XX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董XX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3日委托本院执行,执行标的2200元,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案款2200元并转账给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裁字第002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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