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董XX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3日委托本院执行,执行标的2200元,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案款2200元并转账给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裁字第002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