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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西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西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收取3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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