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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于**、李*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于忠亮、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忠亮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5日第G21、G24中缝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于忠*以家中老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七万五千元整(75000元),由第一被告于忠*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中承诺还款日期为2012年3月15日。现距被告承诺还款日期已过四个月,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夫妇仍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被告夫妇因家庭支出向原告借款,原告同二被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现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75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延迟还款的利息2128元,合计771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第一被告于**借原告的钱我并不知道,于**玩电子游戏、赌博到处借钱,我知道后要求与其离婚,于**要求我给他四万元和车。我与第一被告于**于2012年1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证明离婚时没有共同债务,并且我于离婚当天给于**打了3万元现金,有银行凭证证明。于**的借款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这个借款是否存在我表示怀疑,并且被告于**在外赌博,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以我并不应当承担债务。

被告于忠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于忠*以家中老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七万五千元整(75000元),由第一被告于忠*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中承诺还款日期为2012年3月15日。被告于忠*和李*于2012年1月16日离婚,该借款是在于忠*与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到期后,原告一直联系不上第一被告于忠*,二被告至今仍未还款。庭审中,原告陆*表示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迟*还款的利息2128元。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名下陕A52T22号汽车户籍手续。本院以(2012)莲民保字第00082号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告李*名下陕A52T22号汽车户籍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于忠*向原告陆*借款并出具借款凭据,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一被告于忠*于还款日期届满仍未偿还借款,该借款发生于二被告于忠*、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协议对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第一被告于忠*、第二被告李*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还款的利息2128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于忠亮、李*偿还原告陆*借款人民币七万五千元整(75000元整);

二、被告于忠亮、李*支付原告迟*还款的利息212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忠亮、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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