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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昱诉被告于忠亮、李*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于忠亮、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本院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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