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于忠亮、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本院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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