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张X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张X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日16作出(2008)莲民三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30000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X于2013年5月22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8)莲民三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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