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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林*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林*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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