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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诉冯**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冯**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被告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日原告将经营十年的伦嘉店铺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首付3万元后接管了店铺,后在经营中又支付了3万元,用货顶了34140元,还剩5860元,2012年3月13日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至今未偿还该欠款。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8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内容属实,但原告在转让店铺时,曾答应将该店铺的加盟商代理权一并转让给被告,因原告在被告支付大部分转让费后,未将加盟商代理权转让给被告,所以,被告至今未将剩余5860元转让款支付给原告。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欠条1支,证明被告欠原告5860元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证明的内容无异议,予以认可。

被告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但其当庭陈述,原告与其签订合同,将原告经营的店面及店内物品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并口头答应将加盟商代理权一并转让,但在其支付了94140元转让费后,因原告未将加盟商代理权转让给其,所以,其才没有支付剩余转让款586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将原告经营的伦嘉店铺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首付3万元后接管了店铺,在经营中又支付了3万元,用货顶了34140元,共计支付了94140元,剩余5860元,2012年3月13日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该欠款。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8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店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接收原告店铺后,尚有5860元转让款未支付给原告,并给原告写下欠条一支,现原告要求支付该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的辩解意见,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支付欠款58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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