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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