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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王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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