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赵**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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