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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区XX阻燃布厂与新沂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XX阻燃布厂诉被告新沂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8年3月4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XX阻燃布厂诉称,原、被告自2001年8月起开始业务往来。为保证2001-08-005号合同项下货款人民币219384元(以下币种同)的支付,被告以其设备作为该债务的抵押物。之后,因双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故约定将债务偿还期限延长至2006年8月30日。后因被告无故终止了与原告的合作,原告遂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债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部分欠款,现尚欠货款119384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13575元(要求以119384元为本金,自2006年8月3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沂市**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5月10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浦东新区XX阻燃布厂货款99384元;

二、被告新沂市**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5月10日前偿付原告上海浦东新区XX阻燃布厂利息损失36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9元减半收取1479.5元,财产保全费1116元,两项合计2595.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XX阻燃布厂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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