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有元诉被告王**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有元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0元,由原告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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