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张**与赵**欠款纠纷一案,泰**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泰济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向中国**苏省分行、南京**限公司、中国**苏省分行、中国**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邮政**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理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并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泰济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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