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芹诉被告王**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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