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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