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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某与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与被告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0元,减半收取491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9820元,余款4910元由原告自行至本院退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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