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

上诉人陈**为与被上诉人陈**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宁**法院(2008)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起,陈**受聘担任“泰兴渔18”号、“泰华”号、“浙远东610”号总船长。同年7月5日,陈**向陈**出具承诺书,载明:“按照已签订的《劳务聘用协议》陈**担任泰兴渔18号船船长职务,考虑到其又是泰华和610两艘船的带头船长,现承诺:本鱿钓期结束后,另奖励贰万元人民币,作为对带头船长的奖励。”2006年11月底鱿钓期结束后,陈**以当年度鱿钓亏损为由,未向陈**支付2万元奖金。

2007年6月30日,陈**与陈**签署《总船长聘用协议》,甲方为“泰兴、泰华、610船主陈**”,乙方为陈**。双方约定由陈**担任“泰兴渔18”号、“泰华”号、“浙远东610”号轮总船长。陈**报酬按“泰兴渔18”号船鱿鱼产量250元/吨计算,另发放总船长奖励2万元,并约定客户在抽样时发现因重量不足而被减去的,甲方也必须在乙方总产量中予以扣除。双方约定:“甲方如果发现因乙方人为因素,只注重产量而造成鱿鱼质量不好,甲方有权在乙方总产量中给予扣除。”2007年7月25日、9月25日,泰兴渔18号轮过驳时,陈**在证明上签字确认部分鱿鱼存在质量问题。2007年11月24日,“泰华”轮所载的部分鱿鱼丢失,去向不明。另查明,“泰兴渔18”号、“泰华”号、“浙远东610”号轮在2007年6月底出海,至同年11月19日返航到沈家门港口。

2008年1月10日,经双方结算,陈**制作泰兴渔18号工资表,载明陈*定鱿鱼产量为537.746吨,应发工资为134436.5元,除去预付工资、个人借款、体检费、保险费等项目,实发工资应为114951.5元。陈*定于2008年1月10日实际领款88064元,并在领款凭证上签字。陈**以陈*定未听从自己指挥、所钓鱿鱼质量不好、当年度鱿钓亏损等为由,扣发陈*定其余工资,并不予发放当年度奖金。此后,经陈*定多次催讨,陈**拒绝支付扣发工资及2006、2007年度奖金,陈*定遂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陈*定于2008年1月22日向陈**出具欠条,载明:“欠陈**人民币陆*柒佰肆拾元正。”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于2009年6月10日之前向陈**支付人民币50000元,如逾期未支付,则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即66387.5元支付;

二、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就此了结,陈**不再追究陈*定在履行本案所涉劳务合同期间的过错责任;陈*定欠陈**的6740元欠款,陈**亦不再主张;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590元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比例分担,即陈夫定负担115元,陈**负担14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陈**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