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纪力与被上诉人金**、陈**、周**船舶股份转让合同欠款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陈**、纪力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纪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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