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方**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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