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收1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卜某某与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某某与张*、丁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永久与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李*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荣)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季**与蔡**、卢**、江苏**限公司、沈**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