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陈**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同志》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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