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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荣)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陈**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同志》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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