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与被告王**、严**、吴**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对被告严**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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