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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