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佳**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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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