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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有限公司与营口佳**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佳**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舟**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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