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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乐国方船舶建造合同欠款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为与被告乐国方船舶建造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乐国方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同年1月16日受理后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分别于2009年2月24日、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反诉原告)乐国方的委托代理人卢**、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与被告乐国方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09年5月18日、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回本诉及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乐国方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602,减半收取780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乐国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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