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空办公室、烟台市**总公司、烟台市**业有限公司商场使用权抵顶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1送达的(2011)栖执字第54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空办公室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纯仁巷16号甲、乙房产(建筑面积178.02平方米,产权证号芝证字第B003862号)以及坐落于烟台**化十一巷41号(建筑面积48.29平方米,产权证号芝证字第B003863号)房产、烟台市芝罘区黄山南街28号内3号(建筑面积51.52平方米,产权证号芝E字第20185号)房产,现申请执行人马**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办公室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纯仁巷16号甲、乙房产(建筑面积178.02平方米,产权证号芝证字第B003862号)以及坐落于烟台**化十一巷41号(建筑面积48.29平方米,产权证号芝证字第B003863号)房产、烟台市芝罘区黄山南街28号内3号(建筑面积51.52平方米,产权证号芝E字第20185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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