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金*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截止2010年11月14日,被告金*共欠原告徐**挖土方款47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致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徐**所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发现被告金*已离开住所地多年,经本院多方查证,无法确定其送达地址。《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该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