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国诉被告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培国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牛培国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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