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邹城市田黄镇东刘村委会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4日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邹*初字第295号民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