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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忠诉被告刘**欠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诉称:被告购买原告的齿轮,拖欠原告齿轮款42000元,2012年6月27日,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为证。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款,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轴承齿轮加工销售,自2009年起,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齿轮用于生产制砖机。2011年春,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齿轮款42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2012年6月27日,原告再次催要欠款,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为据。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材料、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书写的欠条等所认定,其相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丁**齿轮款4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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