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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南县分公司与山东广**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联合**南县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广**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英林、高*与被告委托代理人祝**、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联合**南县分公司诉称:被告于2000年承建原告单位的7号宿舍楼,竣工后因质量问题先后两次进行维修,原告为此垫付维修费11100元。因工程一直未结算,上述欠款被告一直未付。2011年8月,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时准备扣除,双方协商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修款111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山东广**程公司辩称:因原告拖欠我公司工程款,我公司诉至法院,调解过程中我公司放弃较大数额的工程款及利息,双方已结清全部债权债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12日,原告以沂南县**发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沂南县**阳都小区7号楼。双方对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价款、拨款方式、质量要求等进行了约定。2001年12月30日,双方约定施工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2002年12月20日,该工程被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评为优良工程。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2004年11月24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对其因施工原因造成的楼顶大面积漏雨于2004年11月30日前维修完毕,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5000元。2005年5月31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维修费用,由临沂**技公司施工,对被告施工的宿舍楼出现的裂缝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花费5100元。因双方在支付工程款时间及数额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2010年5月,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105万元及利息。本院审理后,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0)沂南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国联合**南县分公司支付给山东广**程公司拖欠工程款631084.83元;支付给山东广**程公司省级优良工程奖励款118918.24元;支付给山东广**程公司拖欠工程款631084.83元的银行利息。中国联合**南县分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经临沂**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中国联合**南县分公司于201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山东广**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省级优良工程奖励款、利息、鉴定费等共计80万元,逾期不履行,按原判决执行。上述调解书,原告已履行。

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和已生效的临沂**民法院(2011)临民一终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等证据材料认定。有关证明材料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支付工程款时间及数额问题上发生争议曾引起诉讼,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后经临沂**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双方间的债务数额及支付时间予以确认,实际履行后双方因该工程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灭失。原告在履行该协议后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垫付的维修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联合**南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中国联**南县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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