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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宏**责任公司与安阳市**责任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安阳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磨料公司)因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安阳**民法院(2002)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磨料公司委托代理人郝**、蒋**,安阳市宏**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磨料公司与宏**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磨料公司偿付宏**司137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宏**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磨料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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