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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牛**买卖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牛**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牛**的委托代理人牛**(特别授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货款56167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牛**对欠款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9月13日原、被告业务往来,被告牛崇虎开办鞋厂购买原告张**九都鞋料店鞋料,至2010年8月8日双方结算,欠原告货款计56167元,同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九都布料款伍万陆仟壹佰陆拾柒元(56167.00元),华夏:牛崇虎。原告讨要货款未果,诉来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牛**购买原告鞋料,结算后被告出据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合法有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牛**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货款56167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8月9日即起诉日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4元,由被告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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