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曹**因欠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人曹**因欠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王**价值46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人王**、王**的4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曹**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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