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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吕**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吕**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我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判决。原告王**提出上诉,洛阳**民法院审理后,将本案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08年我为被告打工做装修,被告欠我工钱至今未付,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资款27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二审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吕**辩称,原告的提供的是虚假证明,原告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法院资源,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对原告判处罚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吕**从事承揽装修生意,2008年上半年,原告王**为被告吕**打工46天,双方约定每天工资60元,被告吕**共欠原告王**工资2760元未付。经原告王**数次讨要,被告吕**对该款一直未予清偿。

本案在二审期间,原告王**对2008年5月21日的《证明》中内容字迹与“吕**”签名字迹是否为被告吕**本人所书写提出鉴定申请,经河南**定中心鉴定,结论为:2008年5月21日《证明》中前五行内容字迹是吕**本人所书写。该鉴定费用为1500元。

本案审理中,原告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2008年5月21日被告吕**所写证明1份;2.被告吕**的录音材料1份;3.任安*的录音材料1份;4.原告所写干活清单1张、照片3张;5.鉴定书1份、鉴定收费条1张。被告吕**质证称,录音材料有欺骗成份,干活清单是原告自己写的,对照片不发表意见,对鉴定书没有异议。

被告吕**提供的证据有:曲*的证人证言,证明2008年5月21日被告在其家装修时,原告找到家中要求被告写的证明,证人在证明上写的其丈夫的名。原告王**质证称,证明写的是事实,我没有强迫被告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8年上半年,原告王**为被告吕**打工做装修46天,每天工资60元,有被告所打证明及原、被告的录音材料在卷为证,被告吕**未对录音材料予以否认,其对本人所打证明提出的异议仅能证明该证明是在原告王**为其打工之后所写,故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吕**应按双方约定清偿拖欠原告王**的工资。原告王**在二审期间所交纳的鉴定费用,因鉴定结论对被告吕**不利,该费用应由被告吕**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审委会研究,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吕**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王**工资2760元。

二、被告吕**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王**鉴定费用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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