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任庆*、尚玉秀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军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庆*在第三人李**的到期债权88738.82元,并提供马玉龙所有的一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4102)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任庆*在第三人李**的到期债权88738.82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