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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任庆新、尚玉秀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任庆*、尚玉秀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军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庆*在第三人李**的到期债权88738.82元,并提供马玉龙所有的一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4102)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任庆*在第三人李**的到期债权88738.82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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