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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任*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任*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我系残疾人,无职业,为了给家庭减轻负担,从父母处借4万元钱,想做网络生意,经朋友介绍认识在新华**文管办的任*,他说能办网络经营许可证。我于2009年8月18日、8月22日分两次交给被告40000元,后经了解网络经营手续早已停办,便找被告催讨办证款,经协商被告愿意补偿我45000元,并于2010年3月31日给我打欠条一份,请求判令被告任*返还原告办理网络经营许可证费用4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任*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原告刘*为做网络生意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任*,任*称能为刘*办理网络经营许可证。任*分别于2009年8月18日和8月22日收取刘*40000元。后因任*不能为刘*办理网络经营许可证,刘*多次找任*要求退款,因任*未向刘*退款,双方经协商,任*自愿给付5000元利息,并于2010年3月31日给刘*出具一份,内容是:“今欠刘*人民币45000(肆万伍仟元),于一周内全部还清,逾期如果没有归还,愿意承担对方一切要求。任*,2010年3月31日”。后因任*未按欠条上约定的日期还款,引起诉讼。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收条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开庭审核,且有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任*以为原告刘*办理网络经营许可证为由,收取原告刘*40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任*因未为原告刘*办理网络经营许可证,也未返还收取原告刘*的40000元,对纠纷的产生应负全部责任。被告任*在给原告刘*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表示偿还45000万元,且该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任*应给付原告刘*欠款45000元。被告任*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任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人民币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925元,由被告任*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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