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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班轮公司与上海和顺货**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海口**班轮公司诉被告上海和顺货**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3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4月20日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支付了运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口**班轮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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