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与被告上海豪**限公司、龚**船舶修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由上海**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9日移送本院,本院于同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两被告于2002年8月7日以上海豪**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修船协议,由原告承包修理“航竣8号”轮机舱、轮机工程,协议约定了维修费按**通部1993年规定计算。协议生效后,被告先行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原告于2002年9月1日完成了维修工程,并由船厂进行了验收。经过结算,被告还应支付劳务费人民币23,81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支付。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维修费人民币23,818,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调解,原告与两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支付原告人民币15,000元。于2003年8月31日前支付7,500元,于2003年10月31日支付7,5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2元,双方各半负担。被告负担的人民币481元,应于2003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