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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上海豪**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与被告上海豪**限公司、龚**船舶修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由上海**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9日移送本院,本院于同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两被告于2002年8月7日以上海豪**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修船协议,由原告承包修理“航竣8号”轮机舱、轮机工程,协议约定了维修费按**通部1993年规定计算。协议生效后,被告先行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原告于2002年9月1日完成了维修工程,并由船厂进行了验收。经过结算,被告还应支付劳务费人民币23,81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支付。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维修费人民币23,818,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调解,原告与两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支付原告人民币15,000元。于2003年8月31日前支付7,500元,于2003年10月31日支付7,5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2元,双方各半负担。被告负担的人民币481元,应于2003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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